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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辦法 / 設備借用辦法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教學設備借用管理要點
修訂日期:109年5月25日
一、宗  旨:為推展校務提升教學品質,加強教學設備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借用對象:本校教職員工。
三、借用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
四、借用項目:投影機、實驗教學設備、數位照相機、數位攝影機、筆記型電腦等。
五、借用方式及期限
  (一) 本校教學設備使用,均以支援教學為優先。使用者請逕向本校教務處設備組負責
    管理人登記借用;用畢後所有設備必須恢復原狀,並保持完整歸還(含配件)。設備
    借用需填寫「教學設備領借登記簿」。
  (二) 借用時間每次以兩週內為限(含例假日),如有特殊勤務需求,欲延長借用時間,應
    先與教務處(設備組)協商。但若因公務需要,教務處得隨時協調收回借出之設備。
  (三) 設備借用時間到期,借用人需主動將設備歸還至教務處設備組。

六、使用責任
  (一)設備借用及歸還時,借用者應檢查配件是否齊全及功能是否完善或毀損,並於表格中打勾確認以示負責,若有短缺配件,借用 者可自行購買同款式或請設備組聯繫廠商,並依廠商報價賠償;如有故障,應將故障之設備、機號及故障情形,於歸還時詳細填寫於「教學設備領借登記簿」內,並告知教務處(設備組),以便維修。
  (二) 設備使用前,請先詳閱操作手冊以了解設備功能。借用之設備如遺失或因人為因素
    (如不當操作)而造成損害之情事時,借用者需負責賠償或維修。
  (三) 借用人不得將所借設備轉借他人,如因轉借他人致設備有損壞或遺失,亦由原借用人負責維修或賠償。

      (四) 設備借用無故逾期未歸還,經通知後仍未改善者,每逾期一天則停止借用設備權利
    一週。

七、凡教職員離職或停職者,其所借設備應於離校前悉數歸還,始能完成離校手續。
八、本要點行政會議討論,陳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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