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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教學設備借用管理要點 |
修訂日期:109年5月25日 |
一、宗 旨:為推展校務提升教學品質,加強教學設備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借用對象:本校教職員工。 |
三、借用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 |
四、借用項目:投影機、實驗教學設備、數位照相機、數位攝影機、筆記型電腦等。 |
五、借用方式及期限 (一) 本校教學設備使用,均以支援教學為優先。使用者請逕向本校教務處設備組負責 管理人登記借用;用畢後所有設備必須恢復原狀,並保持完整歸還(含配件)。設備 借用需填寫「教學設備領借登記簿」。 (二) 借用時間每次以兩週內為限(含例假日),如有特殊勤務需求,欲延長借用時間,應 先與教務處(設備組)協商。但若因公務需要,教務處得隨時協調收回借出之設備。 (三) 設備借用時間到期,借用人需主動將設備歸還至教務處設備組。 |
六、使用責任 (四) 設備借用無故逾期未歸還,經通知後仍未改善者,每逾期一天則停止借用設備權利 |
七、凡教職員離職或停職者,其所借設備應於離校前悉數歸還,始能完成離校手續。 |
八、本要點行政會議討論,陳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