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訂定,經110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協助學校推展教育政策,設立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特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教育部103.01.10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550A 號令頒佈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組織章程。
第二條 本會由本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本校內。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家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第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家長選出一人至三人擔任之。本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廿一至卅十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校在學生若有身心障礙學生,則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需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第六條 委員會置常務委員六人至九人,由委員會就委員中推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推選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三人至五人為副會長。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會應選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選之。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第七條 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會長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
第八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二人擔任會務人員,經委員會 通過後聘任之,並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第九條 本會得聘顧問數名,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之校務發展。
本會卸任會長得由本會聘為榮譽會長,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持續協助本校及本會事務之發展及運作。
第三章 任 務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本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本會事項。
第十一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與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任務為: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代行委員會之任務。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星期
內召開,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經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或家長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
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前二項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
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委員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家長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以配偶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為限,代行其職權,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或委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學校行政主管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本會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金額由教育部定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本會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本會管理,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本會專戶;其支用由本會自行辦理。
本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則。
第廿三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本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本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本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廿四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本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本會財務管理規定如附件。監察委員應每三個月,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
及財產資料。
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五條 本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
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職員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廿六條 本會或其會員協助本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校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
第廿七條 本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本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廿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民法、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