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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專區 / 有關退撫給與領受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致退撫給與無法入帳之處理方式一案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130074227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退撫給與領受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致 退撫給與無法入帳之處理方式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 例)第66條第1項規定略以,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 入帳。第69條第2項規定:「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 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二、復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銀行應確認客戶身 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 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三)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規定。 ……」
三、再查銓敘部113年7月16日部退四字第1135719826號函略 以,各發放機關之退撫給與發放作業,如遇退撫給與領受 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致退撫給與無法入帳,請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 會)113年7月1日金管銀法字第1130140332號書函之下列意 見辦理: (一)前開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之立法理由略以,鑑於 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2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第1項等 均訂有得開立存款帳(專)戶以領取補助或救助金之規 定,爰配合於但書中增訂「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 規定」。 (二)又公務人員退休法於107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後,已另制 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其第69條第2項仍有得開立 專戶之規定,自屬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所定得排 除適用之範圍。爰如遇有遭金融機構逕以退撫給與領受 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為由,拒絕為其開立金融帳戶或專 戶,致退撫給與無法入帳之個案情形,建議由陳情人將相關金融機構名稱及具體個案資料提供金管會銀行局, 以利該局進一步瞭解及協助。
四、茲以退撫條例第66條第1項及第69條第2項定有與前開公務 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同之規定,爰相關發放作業亦請參 考前開金管會113年7月1日書函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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