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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探索教育園區」管理規範 |
第一條、 |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與運用「探索教育園區」(以下簡稱本場地),特訂定本規範。 | |
第二條、 | 本場地活動承辦單位為本校學務處,保管單位為本校總務處。 | |
第三條、 | 本場地除本校教學活動外,得開放提供校外單位申請使用,為維護園區器材、各項使用設備及活動相關支出,得向申請使用單位收取活動費用。收費要點另訂之。 | |
第四條、 | 使用本場地前應依本管理辦法規定完成申核程序,經同意後始得使用;使用時應遵守本管理規範之相關規定。 | |
第五條、 | 欲申請使用本場地者,填妥探索教育活動預約後送交學務處,核准後至總務處繳交費用,本場地僅提供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申請單位必須自行投保活動相關意外險,申請者須在活動前詳閱「行前通知暨說明」,並於活動前三個工作天將「健康調查表 」及「參加同意書 」填妥寄達學務處,始完成申核程序。 | |
第六條、 | 本場地使用規範: |
一、 | 使用本場地必須由本校安排教練在場負責安全管理及活動指導,借用單位與使用人應遵守教練人員的指示從事活動並應注意自身安全,不得擅自從事無本校教練指導之設施。 |
二、 | 使用場地者,必須依規定使用本場地之器材設備、愛惜公物、保持場地清潔並善加維護,如有毀損,須照價賠償。 |
三、 | 使用場地者,請著輕鬆服裝、長褲及運動鞋。 |
四、 | 嚴禁在活動場地飲食(開水除外)及脫鞋。 |
五、 | 如有心血管疾病或臨時身體不適者,嚴禁使用本場地設施。若有不依規定者,後果自行負責。 |
第七條、 | 借用單位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場地管理人員或專業教練得勒令其停止使用或請其離開現場: |
一、 | 未依規定完成申核程序即逕行使用。 |
二、 | 與申請登記計畫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 |
三、 | 活動過程中未能遵守本場地之規範。 |
四、 | 有安全之虞之情況發生時或其他有違本校法條或規章之情事。 |
第八條、 | 借用單位與使用人依規定申請使用本場地,核准後如因故取消須依照本校之退費規定辦理。 | |
第九條、 | 遇有雷電風雨等不良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為顧及安全而須停止活動或緊急疏散時,借用單位與使用人應遵從本校相關人員之指揮進行疏散。 | |
第十條、 | 本場地若有發現安全堪虞情況,本校將立即封閉場地,待檢修完成後,才得再次開放使用。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