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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實施 / 成績考查

依教育部頒高級中學成績考查辦法及本校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辦理:

(一)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頒訂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之規定辦理。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小時,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二)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科目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
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各科目學期成績之計算為日常考查成績
佔40%、二次期中考成績合計佔40%及期末考成績佔20%;如期中考一次者,改為期中考與期末
考各佔30%。

 

(三)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每週教學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以每週學科教學總學分數除之。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
平均計算之。

 

(四)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1、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2、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學生與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
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3、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
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得於各該學期申請補考:
1、一般學生:四十分。
2、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學生:
(1)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2)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3、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由本校召開全校教務會議決定之。

 

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1)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一項所定及格分數計。
(2)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五)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前項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其重修方式,以修讀下一年級開設之課程為原則,必要時,得按下方式順序為之:
1、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一定人數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
2、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
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二小時。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二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1、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原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以前條第一項
各款及格分數計。
2、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重修成績或前
條第三項第二款之成績擇優登錄。

 

(六)學生於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時,因公、因病、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
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提出證明(病假須附公立醫院證明),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考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

 

(七)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
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及補修之相關規定,由本校召開全校教務會議決定之。

 

(八)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
計。

 

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
之成績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
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九)學生修業期間逾五年(包括重讀及不包括休學),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
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學生缺課除因公、因病或因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
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目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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