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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實施 / 畢業要求

一、畢業總學分數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部定、校定科目一百六十學分或以上,其中包含之必修科目應及格,
且德行學年總平均成績每學年均及格者,即可畢業(軍護學分得列入計算),綜合活動
(含班會1節、週會及聯課活動1-2節),不計學分。

二、 必、選修學分數
本校綜合高中課程區分為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藝術、生活、健康與體育、
國防通識、綜合活動等十個領域,各領域課程區分為部定必修、校定必修、校定選修等
(請參考規劃原則)。學生在校期間需修滿部定必修五十六學分、校定必修十六學分,
以及校定選修至少修習八十八學分以上。

若修滿同一專門學程科目(包括核心科目26學分)其及格科目達40學分以上,得於畢業
證書註記其主修學程。

三、學生修業年限符合規定者
以三年為原則,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但以二年為限。

四、德行成績
每學期均須及格。

五、必須參加之活動
本校綜合高中課程除一般必、選修之學科外,另含綜合活動課程,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參加
各種活動:
(一)班會:各班每週一節,由導師指導,討論班級相關事宜。
(二)週會:在活動中心實施,必須參加,活動內容包括週會、專題演講、慶祝活動、才藝表演
、成果發表等。
(三)聯課活動:由學校統一安排,全校或分年級、班級實施,依學生之興趣開設學術性、康樂
性、服務性、才藝性等活動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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