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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學生申請各次段考補考須知

臺南大學附中學生申請補考須知  檔案下載     

101125日教務會議通過

104630日教務會議修訂

113527日擴大會議修訂

一、本校學生凡於期中、期末考及學期末補考因請假未能參加考試者,得申請補考。欲申請補考者於學務處請假辦妥後,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二、假別及手續:

(一)、病假:須持地區醫院或同等級以上醫院證明申請。

(二)、事假:須有重大事由,並依以下情形申請之。

 1.未成年學生持監護人簽具之學生不可抗力之偶發事故證明申請。

 2.已成年學生書寫不可抗力之偶發事故自述書,並經家長簽名知悉。

(三)、喪假:持死亡證明書或訃聞申請。

(四)、公假:持公假證明申請(檢附簽核完成之教育部、縣市級辦理之競賽或勞動部檢定函文之簽呈)

三、申請期限:期中、期末考及學期末補考之申請,病假及喪假須於考試結束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事假及公假需於考試日前完成申請手續,逾期概不受理。

四、前條之申請期限,如遇特殊情況,經核准得延長之。

五、成績計算:

()期中考、期末考之補考成績計算:

依本校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之《曠缺課請假補考規定》十五、十六條辦理:

十五、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須取得地區醫院或同等級以上醫院證明者始准假),或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之偶發事故不能參加考查,其請假方式由學務處定之,經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考試或免予考試。其補行考試者,照實得成績登錄;免予考試者,以其他定期考查成績平均之。

十六、定期考查無故缺考者不予補考,其缺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期末補考之成績計算

學生學期末補考依第三點申請期限之規定辦理者,須依任課老師指定方式補考,並於規定期限內(期限為教師輸入成績截止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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