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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學生申請各次段考補考須知

臺南大學附中學生申請補考須知

一、    學生凡於期中考及期末考因請假未能參加考試者,得申請補考。欲申請補考者於學務處請假辦妥後,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二、    假別及手續:

(一)、病假:須持地區或同等級以上醫院證明申請。

(二)、事假:持監護人簽具之學生不可抗力之偶發事故證明申請。

(三)、喪假:持直系血親尊親屬死亡證明書或訃聞申請。

(四)、公假:持公假證明申請。

三、學生申請期限:於請假後至銷假日起三日內向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成績計算:

  依本校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之《曠缺課請假補考規定》十五、十六條辦理。

五、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須取得地區醫院或同等級以上醫院證明者始准假),或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之偶發事故不能參加考查,其請假方式由學務處定之,經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考試或免予考試。其行考試者,照實得成績登錄;免予考試者,以其他定期考查成績平均之。 

、定期考查無故缺考者不予補考,其缺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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