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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學雜費緩(免)繳作業要點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雜費緩(免)繳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壹、本校為照顧經濟困難於開學前無法一次繳清學雜費的學生,為使其能安心就學、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貳、適用對象為具有學籍之全體學生。

參、適用之項目為學雜費繳費單所列之項目。含學費(學分費)、雜費、學分費、網路實習(使用)費、課業輔導費。

肆、申請緩(免)繳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請人之全戶所得符合辦理就學優待、共同助學補助、就學貸款申請之規定者,因其他原因未能申請前開項目,或已申請就學貸款而未能核貸者。

二、申請人之父母為非自願性失業,符合教育部失業家庭子女補助資格者。

三、其他特殊情況,無法如期繳納學雜費者。

伍、申請時需檢附之資料如下:

一、學雜費緩(免)繳申請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影印本,正本驗畢退還)。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陸、本要點分三期償還學費(學分費)、雜費、學分費、網路實習(使用)費、課業輔導費,每期繳交學雜費全額的三分之一,申請獲准後應在二週內繳交第一期,但最後一期應於該學期五週前清償完畢。未依前述規定之期限內完成繳費者,即視為當學期未完成註冊,依本校之相關規定辦理。

柒、申請緩(免)繳之學生,需於開學二週內(就學貸款未通過者須於核付通知一週內)填寫申請表,向註冊組提出申請,會請學務處、總務處、會計室等單位審查確認,陳請校長核定。

捌、辦理緩繳分期餘額未繳清者,如有休學、退學、畢業之情形時,視為離校手續未完成,不得領取休學證明書、修業證明或畢業證書。

玖、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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